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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宜公司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

2009-12-04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貫徹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簡稱‘三重一大’),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做出決定”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樂宜公司領導班子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總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決策。按照職權法定的原則,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以及企業相關規定,保證決策內容和程序合法合規。
(二)堅持科學決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科學方法,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有效防范決策風險,增強決策的科學性,避免決策失誤。
(三)堅持集體決策。根據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對“三重一大”事項進行集體討論和表決,避免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四)堅持民主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民主,發揮每個參與決策人員的作用,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對涉及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按照集團總公司有關規定應當向集團總公司報告或經集團總公司審定和批準的決策事項,必須認真履行報告和審批程序。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四條 “三重一大”決策范圍包括: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五條 重大事項,主要指涉及公司改革發展穩定、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關系職工切身利益以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包括以下事項:
(一)公司的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決策事項。
(二)資產損失核銷、重大資產處置、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產權)管理事項。
(三)年度投資計劃、生產經營計劃、業績目標和公司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算、決算,從事高風險經營,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除,涉及公共事件、重大突發事件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四)公司改制重組、兼并、破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重大收購或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事項。
(五)業績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資制度和各項獎金使用,以及其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反腐倡廉建設的重要決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企業文化、群團工作方面的重要舉措等重大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事項。
(七)公司維護安全和穩定工作重大事項。
(八)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中層干部職務調整和重要獎懲,包括以下事項:
(一)選拔標準的制定。
(二)提名、推薦和任免。
(三)先進個人的評定與獎勵。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主要指涉及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項:
(一)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和融資項目。
(二)計劃外追加投資規模及項目。
(三)重大投資管理事項。
(四)重大、關鍵性設備引進和重要物資采購等重大招投標管理項目以及重大技術改造、引進事項。
(五)重大工程承發包項目。
(六)重大項目合同內容確定等事項。
(七)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
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的使用,主要指涉及公司領導人員被授權限限額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項:
(一)年度大額度資金使用預算。
(二)大額度預算外資金使用。
(三)大額度的非生產性資金使用,對外捐贈、贊助。
(四)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
第九條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報備、報批制度。公司按照規定權限決策的事項,應報集團總公司有關部門備案。超越本單位決策權限、需經集團總公司審批的決策事項,必須事先報告相關部門,經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決策形式
第十條 “三重一大”事項主要采取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黨政聯席會的形式,經集體研究做出決策。
(一)第五條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項重大事項、第七條所列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第八條所列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主要采取總經理辦公會或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的黨政聯席會議方式進行決策,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二)第五條中所列的(六)、(七)項重大事項和第六條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主要采取黨委會或由黨委書記主持召開的黨政聯席會議方式進行決策,會議議題涉及的相關部門或項目負責人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
(三)其他“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方式,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決策主要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投票表決等方式。
第四章 決策程序及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三重一大”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直接提出或由職能部門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同意后列為議題。分管領導要帶領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會前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重要人事任免必須嚴格按照集團總公司規定的程序進行決策。其他重大事項決策前,承辦部門應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準備:
(一)提出方案。承辦部門要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必要時,應提出兩種以上的決策備選方案。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相關部門或單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見,充分協商。黨政主要領導之間、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應當進行溝通和磋商。黨政主要領導未溝通或雖經溝通但未達成原則意見的重大事項,不得上會研究。
(三)征求意見。涉及面廣、與職工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事項,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公示等形式充分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四)論證評估。組織領導班子或咨詢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事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風險評估。論證評估結論及專家咨詢意見要形成論證評估報告。
(五)法律審查。在決策備選方案提交會議決策前,如有必要,相關職能部門應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與法律法規相抵觸,是否與現行政策規定相協調,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是否存在其他不適當等問題,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已確定提交的決策事項,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準備工作,不履行或沒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會議進行決策。
第十五條 在履行決策準備程序時,涉及專業性、技術性、法律性較強的“三重一大”具體事項,須遵從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集體決策會議應按以下工作程序進行:
(一)準備材料。決定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要提前準備好決策材料。決策材料包括議題材料和科學論證材料。議題材料包括決策備選方案及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包括調查報告、論證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其他決策材料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會議召開前2-3天送達參會人員閱研。
(二)通知與會。會前應以書面形式向與會人員發出正式通知。會議出席人數超過應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表決有效。在討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
(三)充分討論。與會人員要在會前熟悉材料,認真準備。會議須安排足夠時間進行討論,與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明態度。主持會議的領導執行末位表態制度,在參會人員未充分發表意見之前,不得發表傾向性意見。集體決策的事項必須嚴格按照會前確定的議題進行,沒有列入議題的“三重一大”決策事項不得臨時動議。
(四)會議決定。
1、凡需總經理辦公會、黨委會或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和碰頭會等其他形式代替會議決定。
2、集體決策事項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出席會議的正式成員有表決權。在討論重要人事任免時,應參會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員代其發表意見。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要逐項表決,并以應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形成決議。對于意見分歧較大的事項,原則上暫緩做出決定。
3、集體討論后,由主持會議的領導依法做出通過、原則通過、再次審議、試點試行或者暫緩實施的決定。
4、在討論與本人及家屬有關的議題時,本人必須回避。
(五)備案備查。對決策情況,相關部門應做好會議記錄,并按照國家檔案有關規定形成決策檔案,存檔備查。會議記錄內容包括:
1、會議舉行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及原因、列席單位及人員、特邀專家、記錄人等基本情況。
2、決策事項。
3、參會正式人員的意見和表態。
4、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5、會議最終決定。
第十七條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會議紀律,對會議未決定或決定暫不對外公開事項以及會議材料和討論情況,不準泄露。
第五章 決策執行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成員要帶頭執行各項決策,對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做出新的集體決策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已做出的決策。
第十九條 決策執行部門要制定決策實施方案,負責分解任務,明確責任人和時限,確保落實決策的工作質量和進度,按照要求完成任務,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二十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決策依據、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執行部門要及時向上級請示,但在未批準之前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中止決策的執行;公司決策需要停止執行或者變更的,依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六章 決策監督
二十一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保密事項和公司商業秘密外,“三重一大”決策及其執行情況應及時向職工代表通報,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是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每年應對集體決策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把貫徹落實集體決策制度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和廠務公開的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部門要通過干部考察、效能監察、專項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出席會議的人員要對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三重一大”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二十四條 集體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違背規則和程序,給國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班子成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議的人員經證明在會議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明確記載的,可免除相應責任。
二十五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違背集體決策原則,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重大問題,獨斷專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事后沒有報告的。
(四)未向領導集體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五)執行決策后發現可能造成損失或影響,能夠挽回損失或影響而不采取積極措施予以糾正的。
(六)在保密期間泄露集體決策內容或將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七)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失誤的。
第二十六條 對給國家和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影響的責任人,根據事實、性質、情節等,明確集體責任、個人責任及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樂宜公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處理意見,按程序實施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黨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有與上級相關規定不符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